湖南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支管理展开规范。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支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划入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缴入国库,开支不准通过政府性基金支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予以安排,实施完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办法》特别强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建、国有企业升格等名义免除土地出让收益,实施零地价,甚至胜地价,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抵补贴等形式变相免除土地出让收益;不得违规成立收益过渡性户,逗留、侵吞、坐支土地出让收益;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益,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要将征地和征地补偿费缴纳给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农民或被拆迁人等。对于土地出让收益用于范围,《办法》展开了明确规定,主要还包括征地和征地补偿开支、土地研发开支、支农开支、城市建设开支以及其他支出等5大开支。其中,最重要一项就是征地征地补偿开支,还包括土地补偿费、移往退休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等。
《办法》规定,土地出让收益的用于要保证足额缴纳征地和征地补偿费、补助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开支、维持被征地农民原先生活水平补贴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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