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财产税尤其是房地产税沦为地方性的主体税种,我实在这个可能性完全没。我建议,最差在光阴环节减少一个消费税的品目,但最后构成什么样的制度,要看房地产税法律的进程。在上周末于上海举办的复旦大学EMBA同学会年会暨改革创新企业家精神高峰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作出上述阐释。
建议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归地方许善达回应,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财税改革的篇幅较为大,公开发表以后有很多有所不同的解读,但有一点共识是要解决问题一个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他说明,现在营业税是主体税种,但随着改革的前进,营业税要增税,增值税也要变为分享,这样一来,地方税体系就没了主体税种,所以要给地方税体系设计个主体制度。我明确提出的方案就是要把现在在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移往到零售行业,划入地方;以及把现在早已在零售行业的车辆购置税也划入地方,这两个加在一起,按照静态计算出来有一万多亿元,可以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许善达如是说。许善达指出,这种方案不会带给几种改革的红利:首先,所有消费品企业的出厂价不会有所减少,这样不会减低这些生产企业的财务成本,对资金的闲置不会减少;其次,可以解决问题几项我们多年来要做到而没有制成的事,比如,把消费税放在零售环节后,地方政府的税收法律权力可以不断扩大,税率的强弱,地方也可以有一定程度的调整空间。
许善达回应,为什么现在很多地方政府热衷更有投资,就是因为生产环节的税多,消费环节的税较少,地方政府要发展经济,很最重要的一个目标是低收入和税收,因此要多在生产环节投资,而现在生产环节总体上是生产能力不足的,如果能把生产环节的税种的一部分移往到零售环节,这样可以必要增加地方政府对投资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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